百威指控金星啤酒侵犯商标权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停产
根据财经网报道,射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则开庭公告,内容涉及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案件。公告明确,因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向相关当事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要求:
- 请求法院判决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 要求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停止销售侵犯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 请求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停止使用与百威相似或相近的装潢;
- 请求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以及支付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2万元;
- 要求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尹振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要求所有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
法院公告指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被告需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30日内完成举证,并在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射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为“鹰”图案,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其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并进行维权。
编辑: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