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北交易所携手推进再融资规则更新,旨在增强市场效能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再融资政策,沪深北三大交易所于7月3日宣布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修订,同时沪深交易所就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同步修订。这些新修订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定于2026年7月17日。
本次修订的核心在于再融资规则方面的几个重要变化:
首先,沪深北交易所均引入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储架发行机制。沪深交易所指出,规范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可以采用“一次注册,分次发行”的方式。此外,若发行失败,当次发行额度不得再次发行;若尚有未启动的额度,则可继续后续发行。规定首次发行应在注册批复后1年内完成,否则后续发行将不被允许。北交所对“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列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在简易程序授权机制方面,沪深交易所将简易程序再融资的授权从年度股东会调整为股东会授权,并引入了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以增加简易程序的灵活性。北交所则修改了简易程序发行的竞价程序,明确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董事会时间,并调整了简易程序的负面清单,将针对中介机构的负面清单情形从纪律处分改为公开谴责及以上纪律处分。
沪深北交易所还明确规定,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在过去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纪律处分,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沪深交易所还完善了锁价定增制度,要求董事会提前确定部分发行对象时,必须明确这些对象的认购资金上限和下限、认购数量及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北交所的修订重点在于突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明确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和应履行的程序;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同时优化了财报有效期的具体安排,在审核注册过程中,发行人公告新的年报、半年报的,可以引用相应公告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全套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