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观察】再融资新规: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近期,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修订及其配套法律适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对此,本文提出几点看法。
本次修订的再融资规则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延长了实控人等关键股东的锁定期。根据《办法》,对于实控人等锁价定增,定价基准日统一为发行期首日,且锁定期由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这一改变有助于实控人等关键股东长期持股,促进其与上市公司共同成长。
引入储架发行制度。《办法》规定,除向控股股东等发行外,定增可以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方式,注册批文有效期延长至两年。这一制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时机选择,有助于平滑单次融资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优化小额快速融资机制。《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规定,在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条件下,沪深上市公司的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以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限制融资规模在净资产的20%以下,防止无序圈钱。
此次改革对优质上市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强化监管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加强募资投向主业的刚性约束。《办法》强调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主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进一步明确了“投资于主业”的具体含义。为避免规则弹性过大,建议对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设定明确的限制,以便于监管。
完善储架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意见》要求,在注册申请文件申报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比例应达到70%。建议对每次分次发行前,必须披露前序批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以防止无序融资。
强化战略投资者的责任落实。《意见》要求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并签订包含违约责任的协议。建议在战略合作协议中设定年度协同落地指标,并依托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机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设计关键在于平衡企业融资需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明确的刚性规则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深耕主业,以提升再融资效率和市场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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