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宣布重大再融资制度改革

中国证监会近期宣布了一系列针对再融资体系的重大改革举措。7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储架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市价发行定价、控股股东定增、可转债监管及募资投向等六大关键领域进行了系统性重塑。

市场最为关注的变化集中在两个方向:首先,引入储架发行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其次,全面实施市价发行,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定增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从而从根本上限制套利行为。此外,小额快速融资的上限从3亿元提高至6亿元,控股股东的定增条件也被简化,同时对可转债的监管进行了加强。

在此前的锁价定增中,由于跨期套利问题引起了市场的广泛争议。例如,有研新材锁价7.05元/股,而公告当日收盘价高达32.99元/股,折让比例高达78.6%;法尔胜的折让比例也达到了74.2%。自6月以来,约有40家上市公司主动将定增方案从“锁价”调整为“市价”,市场对此已经有了预期。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改革重点之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时,可以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方式,注册有效期为2年。上市公司需要在注册后一年内实施首次发行,如果发行失败,则该次额度作废,不得再次发行。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田轩指出,储架发行能够使轻资产、高成长的创新企业及时获得所需资金,匹配企业成长的节奏。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投入的窗口期往往转瞬即逝,如果每次融资都需要经过数月的审核,很可能会错过最佳时机。储架发行相当于为企业发放了一张“额度授信”,在有效期内根据实际需求分次发行,既能抓住市场窗口,又能避免一次性大额融资对股价造成冲击。

在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方面,沪深交易所的小额快速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上限提升至10亿元;北交所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同时,授权机制从“年度股东会”改为“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即可完成授权。

在提升融资效率的同时,定价机制也进行了市场化重塑。根据《征求意见稿》,所有上市公司定增必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关闭了此前允许部分特定对象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定增通道。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三项配套调整:简化控股股东定增条件、强化可转债监管、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这些调整共同构成了再融资制度“放得开、管得住”的闭环。

简化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是一项“松绑”举措,支持规范运作的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并将限售期从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

可转债监管趋严则是一次“补漏”,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的约束。

募集资金投向主业是此次改革中“画红线”的关键一笔,优化财务性投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

三项举措虽看似细微,但制度价值重大,共同织就一张“激励规范、约束投机、回归本源”的制度网络。